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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01-10

時評人不能被人當槍使

  在廣西玉林市興業(yè)縣大平山鎮(zhèn)南村,一個只有11歲的留守女童,在長達兩年的時間里遭到村里十多名中老年人性侵。憤怒的父親發(fā)現(xiàn)真相并報警后,司法介入,最終10人被判刑。讓人意想不到的是,這不是一個罪惡被制止、壞人遭懲治的故事,反而是女童及其家人遭受了村民的“敵視”,“都是她,把那些老人送到了牢里!保1月8日《南方都市報》) 6$e|=Z63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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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消息一出,瞬間成為當日熱點,并引來了不少時評作者撰文為受害者“撐腰”。但讀罷這則消息,筆者心頭卻生出重重疑云。如果一個被性侵長達兩年之久的未成年人由于討還公道而被多數(shù)人指責和敵視,這完全是不正常的。換句話說,新聞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性是存疑的。 YMv;&6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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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真實性”是新聞報道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,所以記者采寫新聞必須力求客觀、公正。反之,如果罔顧事實真相在報道中摻雜了個人的主觀傾向,則容易誤導(dǎo)讀者,甚至引發(fā)偏離客觀公正軌道的價值判斷。那么記者的個人傾向性,表現(xiàn)形式各異,像時下網(wǎng)絡(luò)新聞當中流行的“標題黨”,有記者的情緒,也不排除編輯的偏好,這類表達是屬于“顯性的”,明眼人一眼便能識破。 <+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