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-05-13
一個“*”字引發(fā)的拘留案:法律真的受到侮辱了嗎?
【摘要】 因一個孤立的字獲罪,至少是近二三十年聞所未聞的。法院本應(yīng)是最講事實證據(jù)和法律的地方,一個“*”字在民間一些地方確有其不文明的含義,但真的考究起來,卻成了一個大問題:在我國的漢語言規(guī)范中,“*”字的本義是“拿著,握在手里”,引申為掌握(穩(wěn)*勝券)、德行(*行)、用某種語言或方言說話(*廣東話)、做事(*辦)、彈奏(*琴)等等,就是不見注有侮辱的含義,如果較真起來,法院又如何引經(jīng)據(jù)典來證實這個字是如何“直接侮辱”了司法工作人員?而“侮辱”一詞的含義是“欺侮羞辱”,“侮辱”在法律上是一個罪名,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,公然貶損他人人格,破壞他人名譽(yù),情節(jié)嚴(yán)重的行為。而侮辱他人的行為一為暴力侮辱,二是言語侮辱,三是文字侮辱,前二者夠不上,只能算是文字侮辱了,但一個字如何能詆毀他人人格,破壞他人名譽(yù)。而且侮辱行為必須當(dāng)著第三者甚至眾人公然進(jìn)行。此公是寫在只有法官才能看到的上訴狀,能算是“公然”?依我看,陳某某充其量不過是借此表達(dá)一下自己心中的不滿意罷了,根本夠不上“侮辱”司法工作人員之罪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