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華網(wǎng)消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9月18日簽令公布《企業(yè)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《辦法》全文如下: Y<(%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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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(yè)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<Y;18C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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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為了實施 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 (以下簡稱條例),制定本實施辦法。 rE~M[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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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(nèi)的企業(yè)、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、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(以下稱用人單位)和與其建立勞動關(guān)系的職工,適用本辦法。 {.>C,+<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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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職工連續(xù)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,享受帶薪年休假 (以下簡稱年休假)。 ?=A\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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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年休假天數(shù)根據(jù)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。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,以及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或者國務(wù)院規(guī)定視同工作期間,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。 c_x gO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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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(guī)定的,當年度年休假天數(shù),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(shù)折算確定,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。 3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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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款規(guī)定的折算方法為: (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(shù)÷365天)×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(shù)。 6Nj{uD?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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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、婚喪假、產(chǎn)假等國家規(guī)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。 Fp2n{Z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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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(shù)多于其年休假天數(shù)的,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。確因工作需要,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(shù)少于其年休假天數(shù)的,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(shù)。 Zi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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